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返还财产。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当通过一方或者双方返还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如故。
2.赔偿损失。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无效民事行为如属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如下:
1.意思表示和其必备要素的关系:
(1)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2.发生效力的原因:
(1)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
3.本质不同:
(1)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
(2)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