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包括如下几种类型:
1.掺杂掺假类型: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类型: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类型: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类型: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分为四大类并不是说一个案件非此即彼,而是四类伪劣在一个案件中可能同时构成。
找法网提醒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如下: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