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23-10-30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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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确定方式是居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应认定为经常居住地,但如果是因为就医原因离开住所地的不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
一、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确定方式是: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证据问题有明确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经常居住地如何证明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下:
1.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权属证书;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三、
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怎么开
居住地无犯罪记录证明如下开:
1.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证明,居委会相关负责人知道具体的填写内容,然后盖章,签字;
2.报片民警,签字盖章(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协助帮你找到报片民警的姓名,联系方式的);
3.到派出所最后签字、盖章。
4.或者直接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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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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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如何确认,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住所地的确认方式:
1、公民的住所地为经常居住地,如果没有经常居住地的,认定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经营地为住所地,主要经营地不确定的,认定其注册地为住所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离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为其经常居住地。但公民执行公务、劳务派遣、就医等情形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该如何确认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
确认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的方式是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特殊情形除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br/>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br/>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r/>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