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找法网提醒您,过度医疗应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起诉讼等方式维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属于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损害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找法网提醒您,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出的,将丧失其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