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有哪些类型
更新时间:2023-10-25 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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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子数据证据的类型包括静态电子证据、动态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等。电子证据的取证方法包括打印、拷贝、制作司法文书和公证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原则包括合法原则、独立原则等。
一、
电子数据证据有哪些类型
从电子证据的存在状态来看,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和动态电子证据。静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处理、存储、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例如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计算机文档、计算机音频、视频文件等。动态电子证据是指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电子证据,例如网络中的电子邮件、网络视频、音频文件、正在浏览的网页、正在下载的文件等。
从电子证据的内容看,可以分为内容信息电子证据和附属信息电子证据。内容信息电子证据是记载一定社会活动内容的电子证据,例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网上聊天记录等。附属信息电子证据是指记录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的形成、处理、存储、传输、输出等与内容信息电子证据相关的环境和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的证据,例如 Word文档的文件大小、文件位置、修改时间,电子邮件的发送、传输路径、邮件的ID号、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日期等电子邮件的信息等。
二、
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电子证据的取证方式有:
1.打印。对网络犯罪案件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将有关内容打印在纸张上的方式进行取证。
2.拷贝。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活动硬盘或光盘中的方式。
3.拍照、摄像。如果该证据具有视听资料的证据意义,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以便全面、充分地反映证据的证明作用。
4.制作司法文书。 一般包括检查笔录和鉴定。检查笔录是指对于取证证据种类、方式、过程、内容等在取证中的全部情况进行的记录。
5.查封、扣押。对于涉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物件,为了防止有关当事人进行损毁、破坏,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将有关材料置于司法机关保管之下。
6.公证。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破坏、一旦被破还又难以恢复原状,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将有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是获取电子证据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1.合法原则,这一原则要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业务范围、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这又包括两方面内容:
(1)行为合法原则:这是针对鉴定人的要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首先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应该做到及时鉴定,防止电子数据随时间推移而改变,我国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指出电子数据“应当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做到保证电子数据在整个鉴定程序中真实完整地保存,注意保存环境并防止人为破坏;做到对电子数据的多备份,这是客观有效鉴定电子数据的解决方案;做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鉴定活动并为鉴定的每一个步骤拍照和记录。
(2)状态合法原则:这是针对电子数据状态的要求。电子数据应该有多个备份,应该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等,应该尽量保持与目标系统的最初状态一致或改变最小。之所以把状态合法原则单列出来,是因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只需要根据电子数据是否保持了上面所说的状态,就可以直接判定电子数据鉴定活动是否破坏了合法性原则。
2.独立原则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鉴定意见,根据所得实际结果作出科学判断,鉴定结果是独立意志的体现,鉴定人只服从于科学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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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包括什么
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应,但需要经过查证属实。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证据有哪些
证据种类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电子证据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1. 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 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任何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你好,请问如何收集电子证据,包括什么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包括的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