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场设立的立案标准: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组织未成年参与犯罪的等,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判断是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要件是:
1.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赌场设立证据有以下:
1.与案件事实证明有关的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