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更新时间:2024-01-12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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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的情形是检察人员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等等。
一、
办理案件时检察人员需要回避哪些情形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具体情形如下: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二、
检察人员回避是否停止
回避是暂停工作。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
检察人员回避会影响案件的审理期限吗
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案件的回避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之前提出的,所以申请回避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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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任职回避的情况有哪些?
1. 检察机关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2. 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3.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案件中回避人员有哪些
刑事案件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上述对象回避的权利。<br/>
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br/>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br/>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br/>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br/>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br/>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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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br/>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