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原件、原物复印件不相符的证据;
2.与本案事实无关的证据;
3.形式、来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4.内容不真实的证据;
5.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6.通过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证据是分为民事证据和刑事证据的,因此证据的种类有:
1.民事案件中的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刑事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包括以下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诉讼中,证据的关联性是判断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判断证据的关联性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种类、数量、来源以及与案件事实的直接或间接联系。当证据之间有矛盾或者互相矛盾时,需要进行权衡和评估。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证据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与案件无关的不能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