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的权利如下:
1.医疗诊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检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等的权利。(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设备使用权:有获得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学研究权:医师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继续教育权:有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权利;
5.人身安全权:在执业活动中,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6.经济待遇权:有获得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7.民主管理权:对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赔偿争议解决途径有:
1.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对医生有以下处罚:
1.对负有责任的医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处分;
3.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