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和设立分公司的区别在分立后的所有公司都具有法人的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的资格。分公司是由总公司设立的,其民事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分立后的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分公司设立程序如下:
1.准备公司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
2.申请核准公司名称;
3.申请分公司的设立登记;
4.予以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
5.开立银行账户;
6.申请税务登记;
7.刻章。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并不是所有的发起人在公司运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都一定要设立分公司的,可以说从公司正式注册成功之后就具备了和其他企业签合同的资质,国家也不能要求总公司还没有来得及运营的情况下就马上设立分公司。所以,对签合同方面的知识不能太过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