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其他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就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
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提出,否则签字后将视为劳动者对变更工作岗位的认可。
4.劳动者若对用人单位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与单位进行磋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检举、投诉,也可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离职。
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达一个月以上,劳动者有权离职,不用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可以要求从次月起,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工资。找法网提醒您,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收入,无论劳动者什么原因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都无权扣押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机关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