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是:
1.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标准,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3.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合同为典型的大多数财产纠纷。
1.二者产生的时间不同。从历史上来看,简易程序先于小额诉讼程序制度而出现;
2.二者产生的理念不完全一样。简易程序的设计目的并非是应对一种新出现的诉讼标的,而仅是诉讼程序更加简便易行;
3.两者程序规定不尽相同。简易程序虽然程序上更为简易,但仍是完善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2.涉外案件;
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