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如下: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存在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1.本罪的主体是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包括部分司法人员,也包括司法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人员,即依法从事侦查、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
2.本罪是对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从而放纵这种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的行为比较复杂,也包括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和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本罪行为所对应的犯罪是特定的,只能是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且只能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徇私枉法行为对应的犯罪是不特定的,只要是具备了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即可,并且徇私枉法行为既可以用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4.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是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分子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的,同时构成本罪与徇私枉法罪,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找法网提醒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要求主体主观上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