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的保险处理流程是:
1.报案,保险公司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报案;
2.勘察损失确定,检验人员应在接到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检验;
3.要求客户提供相关文件,指导客户填写相关索赔文件,审核索赔文件,各保险分公司的后台人员将审核客户提交的索赔文件,将索陪单证及备存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核赔科经办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理算,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财产保险部权限内的赔偿案件由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超出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偿结案,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偿案件交财务划款,保险公司财务人员将赔偿转入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以实际的费用为准;
2.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以及收入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的时间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确定;
4.造成残疾的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时间有限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