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下确定:
1.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遗嘱人须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4.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5.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找法网提醒您,遗嘱可变更。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所以只要立遗嘱的人有了新的想法都是可以进行修改。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对变更的遗嘱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首部。
(1)标题。写明“遗嘱”或者“遗嘱”。
(2)订立遗嘱人基本情况。
2.正文。
(1)写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原因。
(2)写明订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
(3)写明遗嘱人对遗产的处理意见。
(4)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
(5)写明订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
3.尾部。分别由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等签名或盖章,另外要写明遗嘱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