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自然人的权利,法人没有姓名权。姓名权首先是由自然人自己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以干涉、盗用等方式去侵害。其次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的侵权形式为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找法网提醒您,姓名权法律特征有:
1.姓名权具有人身属性,不得转让;
2.姓名权属于自然人特有的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
3.姓名权的其他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侵犯姓名权可以报警,姓名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索要赔偿。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