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写法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5.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找法网提醒您,法定不起诉没有案底。案底是一个人的犯罪记录,也称前科。法定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的诉讼原则,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不会把犯罪嫌疑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也不会审理该案件从而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因此,法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是不构成犯罪的,不会有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