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诉讼的时间限制是六个月,自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强拆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被拆迁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强拆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书;
3.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4.证据保全(拍照、测绘、交易所评估市场全交吉价评估书并公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拆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大体如下:
1.违建认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程序;
3.有关部门做出责令限期拆除处理决定;
4.公告并送达;
5.行政复议或诉讼;
6.复议维持、诉讼败诉或者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自行拆除;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8.送达;
9.行政复议或诉讼;
10.复议维持或诉讼败诉、催告;
11.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