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先就近找村委会或者乡镇的政府,进行报备处理,如果已经报备处理但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可以去县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处理;
2.可以更加直接的去找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此事;
3.在前者这些流程都做了之后,也就是相当于在行政登记机关处理了,农民也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4.其他有关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必须符合本村统一的居住整体规划;
4.必须征求四邻意见。
找法网提醒您,《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
2.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3.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
4.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
5.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6.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7.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