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放纵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三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找法网提醒您,二罪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均有不同:
1.食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2.食品监管渎职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的主体包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
3.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滥用食品安全管理的职权或者对食品安全管理严重不负责任,即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的严重后果;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
4.食品监管渎职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在主观方面仅限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