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户口不肯迁走,双方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的产权人可以到公安机关申请将一方的户口迁入公共户。因为男女双方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一定要将迁出户口,目前我国未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作出选择,对方愿意迁走的,应当去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对方不肯迁走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将其户口迁入公共户,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审判实践中,法院可以对户口的迁户、分立问题做出处理,离婚当事人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分立或迁移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对于公安机关拒绝办理相关手续的,当事人可以以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反悔如下办理:离婚财产分割一方反悔,如果双方还没有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还没有生效,该由双方协商。如果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须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