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是否犯下猥亵罪需要证据来支撑有: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材料。
其中视听材料又分: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再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在此数码照片可以当做证物。
强制猥亵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猥亵行为和奸淫行为无法严格割裂开。从理论上看,将与幼性交行为理解为猥亵行为,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即使对猥亵概念不作规范性解释,按照汉语词义理解为淫乱、下流的语言和动作,那么不正当的性交也应当是最淫乱、最下流的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那么根据刑法规定,强行与妇女或者幼女性交,成立强奸罪,此强奸行为如果划分在猥亵范围内也是合理的,这并不意味着性交行为不是猥亵行为。猥亵是一个大的范畴,强奸是猥亵行为进一步的的极端的行为,两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别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