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申报期间工资支付方是由谁来承担
更新时间:2023-12-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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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工伤申报期间工资支付方是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包括劳动者拒绝接受治疗的;劳动者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申请工伤待遇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等。
一、
工伤申报期间工资支付方是由谁来承担
工伤待遇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一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
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停止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三、
申请工伤待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工伤待遇的注意事项如下:
1.医疗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三大目录的范围,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发生工伤后超过三十天申请工伤认定的,自工伤认定受理次日起的工伤医疗费用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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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期间谁付工资,规定是什么
在工伤申报期间,如果劳动者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资。此期间内,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因此用人单位需每月按时支付工资。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部分不得超过12个月。当工伤职工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后,原待遇将停止,转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若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他们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员工工伤工资由谁来支付
员工工伤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