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拥有探望权,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视孩子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找法网提醒您,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方式:
1.协议变更,双方可以先协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
2.诉讼变更,一方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决定是否同意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找法网提醒您,探视权中止的情形如下: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