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的监督
更新时间:2023-10-31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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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监督包括的类型有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等。行政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行政组织的社会行为等。
一、
行政监督包括哪些类型的监督
行政监督分为以下几种:
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
2.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3.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4.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二、
行政监督的对象
找法网提醒,行政监督的对象: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组织人员职务行为、行政组织社会行为、行政组织人员非职务行为。例如,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复议决定等。

三、
行政监督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区别
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
3.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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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包括哪些
行政监督在广义上,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对于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监督;狭义的行政监督则专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对于机构和公务人员内部监督程序。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制定本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有哪些常见的分类?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