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融资有哪三种方式组成
更新时间:2023-10-1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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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权融资的方式组成包括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上市融资。股权融资过程是当事人撰写商业计划书,并选择好融资谈判对象,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谈判等。
一、
股权融资有哪三种方式组成
目前,企业可以通过很多种融资手段。企业股权融资分为三种方式:私募股权融资、风险投资和上市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协商和招标等非社会公开的方法,向特定投资人出售股权的行为。风险投资是指,风险基金公司把筹集到的资金投入到赚钱的行业或产业的投资行为。上市融资的企业要提前一到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做好各项繁杂的工作。
二、
股权融资过程是怎样的流程
股权融资过程的流程如下:
1.撰写商业计划书
2.选择融资谈判对象
3.首次与基金管理人讨论商业计划书
4.初步谈判
初步谈判的重点是企业估值并提出交易的结构和条件。当企业家和基金管理人就企业估值和交易结构与条件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基金管理人就会向企业发出投资意向书,并附条款清单。
5.尽职调查
如企业接正式接受了意向书,则交易程序便将进入尽职调查阶段。
6.最后谈判
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令人满意,投资者才会最后决定向企业投资;此时融资程序将进入最后的谈判阶段。
7.签署协议
当企业和投资者签署协议后,企业的部分股权发生转移,同时资金进入企业。(如是并购融资则企业控制权发生转移)
8.融资后合作
融资合作后企业家就要做好和投资者共同决策的准备,即使企业的决策过程透明化;而投资者则会利用自己的经验和资源与企业家及其管理团队一起为企业创造和提升价值。

三、
股权融资的作用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您,股权融资的作用为:
1.股权融资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组成,相互之间形成多重风险约束和权利制衡机制。
2.在现代金融理论中,证券市场又称公开市场,它指的是在比较广泛的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进行买卖活动,是在一定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价交易、市场监督制度下规范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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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怎么融资,有三种方法可以做到:
1、吸收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他们认为可以赚钱的行业和行业的投资行为;
2、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谈判、招标等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出售股权的融资;
3、上市融资中小板和创业板现在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希望。但企业上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求企业提前一到两年为每个项目做好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融资股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公司股权怎么融资,有三种方法可以做到:
1、吸收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投入到他们认为可以赚钱的行业和行业的投资行为;
2、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融资是指融资人通过谈判、招标等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出售股权的融资;
3、上市融资中小板和创业板现在也为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希望。但企业上市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求企业提前一到两年为每个项目做好准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