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条件如下:
1.许可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2.使用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著作权人未发表不得使用的声明;
4.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著作权人的权利。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找法网提醒您,详解著作权登记的流程:
1.提出申请。即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图片样品等申请材料;
2.受理。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并予以受理;
3.审查。登记机构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审查;
4.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