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3-12-11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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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等。伤情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等。
一、
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派出所对于伤情鉴定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
伤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找法网提醒您,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如下: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8.伤残鉴定委托书。

三、
伤情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伤情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等。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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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的司法鉴定是否有效?
司法鉴定是有用的,因为司法鉴定所做出的结论是可以做出案件的证据进行使用,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