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农村宅基地后宅基地的处理方式是:
1.继续使用:如果拆迁后的农村宅基地仍然符合使用标准,可以继续作为居住用地。农民可以在这块地上重新建房,或者维持原有房屋居住。
2.转为农业用地:如果拆迁后的宅基地不适合继续居住,可以选择将其转为农业用地。农民可以将其用于耕种、养殖或者其他农业经营活动。
3.公共设施建设:如果拆迁后的宅基地位置适合建设公共设施,可以将其用于新建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
4.项目开发:如果拆迁后宅基地位于城市化、产业发展计划的核心区域,可以选择进行项目开发。比如建设住宅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
5.其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找法网提醒您,确权宅基地的作用有:开展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举措。通过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产权基础。
宅基地征用补偿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