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异议期是多长

更新时间:2023-10-1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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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异议期是没有规定的,如果有异议是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即可。原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是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混同为一人等。
一、

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异议期是多长

  民法典中规定的债权异议期是没有规定的,债权申报后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申报有异议的,可以在会议期间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原债权债务消灭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债务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

  1.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而抵销;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权人和债务人混同为一人;

  5.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

  6.当事人至少一方死亡;

  7.合同解除等。

债权异议期

三、

债权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的诉讼有效期为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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