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抗辩权的代位;
5.抵销权的代位;
6.撤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