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开始推行时间是1999年开始实行。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修订。
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罚则、附则共七章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施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取用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有:
1.无房户支付房租的,可以提取;
2.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已封存6个月以上或住房公积金停缴24个月以上且账户已封存的,可以提取;
3.退休的,可以提取;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
5.购买、建造、翻建自住房或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
6.出境定居的,可以提取。
找法网提醒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可以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但是前提是需要满足提取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
1.偿还房贷本息
职工家庭偿还房贷本息期间,可每年将公积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提取出来,用于偿还房贷本金,相当于提前还贷,然后按照剩余本金生成新的还款计划。
2.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或者二手房),可在契税完税证明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同一套房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全款结清的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
3.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