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债权如何分配的

更新时间:2023-09-21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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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破产后债权的分配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等费用。申报债权所需的必备条件有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一、

破产后债权如何分配的

  破产后债权如下分配: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二、

申报债权所需的必备条件有哪些

  申报债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2.申报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3.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4.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破产债权

三、

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吗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找法网提醒您,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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