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解读方法
更新时间:2023-09-23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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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中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和存在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需要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形包括损伤原因的鉴定等。
一、
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解读方法
1.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2.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3.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二、
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吗
找法网提醒您,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有: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三、
什么情况下做因果关系鉴定
1.损伤原因鉴定,鉴定出致伤原因,方式,程度。
2.死因鉴定,鉴定出死亡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
3.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状况鉴定,鉴定出车辆在事故时有无性能缺陷及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程度。
4.医疗事故中的因果关系鉴定,鉴定出医疗行为对伤亡后果有无直接或间接关系。一般情况不需要因果关系鉴定,只需收集一般证据举证推理即可。如重大分歧疑难问题才需要作因果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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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何理解?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犯罪既遂,有因果关系不一定犯罪既遂,构成犯罪既遂的,一定要有因果关系,即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br/>
法律依据:<br/>
《刑法》第二十二条<br/>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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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r/>
第二十三条<br/>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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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r/>
第二十四条<br/>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br/>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指的是,犯罪法子的危害行为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而两者之间属于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通常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表现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原因在先,结果在后。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