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合规地封存医院病历和相关记录
更新时间:2023-11-15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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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守法合规地封存医院病历和相关记录是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由患方签字、医方加盖公章,再由医方或卫生行政部门保管。医院病历一般保存三十年以上的时间。
一、
守法合规地封存医院病历和相关记录
守法合规地封存医院病历和相关记录是患者治疗结束后,病历资料基本处于已定状态;封存时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病历应当由患方签字、医方加盖公章;病历封存后,封皮贴妥封条,由医方或卫生行政部门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二、
医院病历一般保存多久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三、
医院病历的分类方法有哪些
找法网提醒,医院病历的分类方法有:
1.从内容上说,病历资料分两大类。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客观病历资料是客观记载患者病情、检查、治疗等情况的资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其他病历。主观性病历资料指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提出的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以及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一般包括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手术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内容。
2.从保管形式上说,病历资料也分为两类。
第一是患者自行保管的病历资料。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患者就诊的门(急)诊病历等由患者自行保管,患者有责任妥善保存,使其保持原貌及完整性,不得在病历上涂改、添加等。如果患者丢失自行保管的病历资料,可能会因为无法证明医院诊疗存在过错而面临败诉。第二类是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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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及封存相关规定
病历是每个病人到医院就诊的时候,医生都会记录的一个小本子。当生活中的医疗事故损害或医疗纠纷无可避免地发生时,要懂得如何对相关证据的收集,下面对病历资料的封存进行简单的描述。建议加入作为见证人的第三方参加封存,可以避免互不信任、缺乏封存全程监督造成的诸多问题。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日间病房护士或医生与院办公室联系,同患者家属一起携带病历原件到办公室复印病历。清点原件及复印件总数,在办公室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复印件。在其封面上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病历号、床号、时间、页数并做好相关记录。家属签字后由办公室盖章并保存,病房工作人员将病历带回。
第五条 封存的病案应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有关内容。因抢救等原因未能及时记录的病案内容应记录完整后封存。
如何封存病历以及封存相关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需要封存病历的,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5、患者如在病历资料封存3年未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解封。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