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许可设定的主体有: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4.其他主体。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许可的受理期限为二十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该期限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