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2.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3.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4.货物的重量;
5.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6.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7.收货地点;
8.违约责任;
9.费用的承担;
10.包装要求;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找法网提醒您,如果运输合同是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货物由挂靠人运输的,产生运输合同纠纷时,可以追究挂靠单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1.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