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担保方式包括什么类型
更新时间:2024-07-01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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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的类型有债的担保和人的担保这两种,其中债的一般担保是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债的担保特征是具有从属性、预定性、可靠性以及自愿性和目的性。
一、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什么类型
1.债的担保
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所谓特别担保,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担保,在现代法上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2.人的担保
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是人的担保的典型。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
二、
债的担保的特征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是对债券的效力的加强和补充,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三、
债的担保的效力有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当担保一经成立,即在担保人和主债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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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方式有什么
债权担保方式多样。抵押需办理登记,以不动产为主;质押转移占有,适用于动产;定金作为预先支付,保障合同履行;留置则针对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依法留置其财产。
债的担保方式包括什么
债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 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2.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此外,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可以设立担保物权。同时,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同样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的担保形式有什么
债权的担保形式有:
1、保证,分为人保和物保;
2、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3、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留置,主要适用以下几种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5、定金,一般需要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