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原因需符合合伙协议规定的条款有:
1.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3)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4.除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1.退伙协议书须是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如果有部分合伙人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是趁人之危,迫使退伙人签订退伙协议书,该退伙人不得不为之的话,就违背了该退伙人的真实意思,该退伙协议书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协议,影响其法律效力;
3.签订退伙协议书除退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必须全体一致同意;
4.退伙协议书必须对退伙的财产结算、合伙债务的承担做出公平的约定。
5.如果退伙协议书对债务责任的约定显失公平的,退伙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退伙协议书;
6.退伙协议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可能会被认为是违法合同。
找法网提醒您,合伙中途退出算账方式如下: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