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人员能否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

更新时间:2023-09-19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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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察人员能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调查人员采取讯问、留置、搜查等调查措施的,应当出示证件、书面通知。监察部门的职责有监督职责、调查职责、处置职责。
一、

监察人员能否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

  监察人员能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工作。被调查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监察人员可以进入强制措施场所取证,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讯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二、

监察部门的职责有哪些

  监察部门的职责有如下:

  一是监督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调查职责。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是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监督、调查、处置,监察法对监委这三大职责的规定,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于法有据。

强制措施

三、

监察委留置时间多长

  监察委留置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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