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申报财产的方式: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若是已经最后分配了,则不能再申报了,此债权消灭。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公告之后四十五日内进行申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最后一次破产分配前,债权人均可以补充申报,但是已经分配的不再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债权申报需要以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
2.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3.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
4.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及相关的登记材料;
5.债权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