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责任的归属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途中以及在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如学校并无管理不当、无过错的,学校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如下:
1.不当活动事故:学生在课余时间相互追逐、戏耍、打闹时不掌握分寸和方式方法,使用笔、石子、小刀、玩具等器械造成的伤害。
2.挤压、践踏事故:放学和下课时在楼道、门口等黑暗和狭窄的地方互相争先而造成的挤压、践踏等事故。学校楼房走廊栏杆的高度不符合要求;校园设深水池;体育设备不定期检查、维修、更换,有些危房在带病使用;校园设施老化。
3.交通事故。
4.体育活动事故。
5.劳动或社会实践事故。
7.消防事故。
8.学生身体特殊事故。
9.自然灾害事故。
10.卫生事故。
11.设施事故。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