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申请的流程办理
更新时间:2023-09-2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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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上市申请的流程是企业为股份制企业,进行上市咨询,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向国家主管上市机构进行审批等。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的区别是权利不同、条件不同。
一、
公司上市申请的流程办理
公司上市申请的流程办理:
1.首先企业必须是股份制企业,不是股份制企业的需要进行企业股份改造,符合国家股份制企业的要求,这是企业上市的基本条件。
2.进行上市咨询,聘请上市中介专业机构对企业考察,确认企业是否符合上市的条件。
3.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准备企业上市必备的各种证明或文字材料。
4.聘请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核所准备的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5.请保荐机构或财经攻关机构与相关的国家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修改不符合相关机构要求的文件。
6.上报材料经国家主管上市机构进行审批。
7.进行招股说明。
8.挂牌销售股票和上市流通。
二、
上市公司和不上市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区别:
1.权利不同:上市公司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而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2.条件不同:上市公司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并且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而非上市公司不用具备这些条件;
3.财务公开性:上市公司需要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而非上市公司没有要求公开财务状况。
4.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通;
找法网提醒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公司上市所需的基本条件是哪些
企业上市基本条件:
1.企业应当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且运行良好;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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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上市流程是怎么样的?
公司上市的基本要求如下: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二、申请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财务状况: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在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3000万以上;2、发行前的股份总额至少3000万以上;3、在最近的一期没有弥补亏损;4、最近一期的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20%以上;5、最近的3年会计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累计至少5000万,或者最近的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资金,但是募集资金之前必须要制定出严格的资金用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程序有什么
公司上市的流程是:1、公司具有上市的实力和资质;2、进行股份改制;3、券商内核;4、保荐机构推荐;5、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6、公司的股票依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注册一家公司的流程具体如下:申请人应先进行申请核准公司名称;提交申请公司的注册,提交名称核准通知书、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出设立申请;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由申请人领取企业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