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中的经营原则如下:
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则;
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7.公平竞争原则等。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吸收存款、发放银行贷款等业务。依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大致有如下方式:
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2.质押贷款,存单质押贷款可以贷存单金额的80%,国债质押贷款可贷国债面额的90%。
3.保证贷款,即提供保证人的方式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