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的条件是: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
进行公司简易注销的方式:
1.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2.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若公告期45天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即可进入下一步;
3.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1.简易注销登记减少了办事环节。
企业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组及其负责人备案,但并不免除企业的清算责任。
2.简易注销登记改变了发布公告方式。
企业只需在申请登记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发布相关简易注销登记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或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3.简易注销登记简化了企业申请材料。
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4.简易注销登记缩短了登记期限。
找法网提醒,登记期限由一般注销程序的7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