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合同中,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担保的范围及保证责任期间等。
2.借条载明的借款真实合法,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就有效。
3.在借条上只需要写明担保人的姓名或者连带保证责任人都是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找法网提醒您,借款合同应该包含的内容如下:
1.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
2.借款的币种、数额、利率;
3.给付方式、给付期限、还款期限;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借款合同中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