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全责,其他各方无责的,由全责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理赔处理。
2.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保险公司各自负责理赔处理。
3.当事一方车辆未参加保险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有保险一方车辆的承保公司负责损失确定工作,或由当事双方自愿协商共同向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法网提醒您,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明(如果有);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门诊病历本;
4.医院住院病历;
5.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发票;
6.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税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
7.关于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8.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9.关于需要营养的诊断证明(如果有);
10.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11.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的户口本、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如果有);
12.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理赔的程序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2.确定事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3.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4.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