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有: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侦查人员。包括具体侦查人员和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
4.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找法网提醒您,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回避理由、回避申请、回避决定、回避后果和复议。
第四十五条【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回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