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需准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资料清单
更新时间:2023-09-08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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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准备的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土地评估报告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等。
一、
所需准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资料清单
转让土地需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土地需要除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外,还需要以下资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何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
找法网提醒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我们会在正文中展开说明。

三、
土地使用权转让如何办理过户
1.申请。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变更地籍调查。
(1)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2)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3)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4)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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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土地使用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土地证需要的资料与流程如下:申请人应当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申请,由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br/>
法律依据:<br/>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br/>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br/>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br/>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br/>
第二百一十一条 <br/>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具体资料有哪些
办理土地使用权土地证所需的资料有: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本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的权属证明材料清单是什么?
转让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5、需要的其它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