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0-07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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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须具备的条件应是需要具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必须要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等。
一、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屑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包括:
1.一般债权的代位;
2.物上请求权的代位;
3.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代位;
4.抗辩权的代位;
5.抵销权的代位;
6.撤销权的代位;
7.代位权的代位等各个方面。

三、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找法网提醒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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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需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一、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基本条件都有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具备的条件是,
1、债权人依法享有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并且该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3、以及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